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法院判了!
2026-07-07 17:21:02          来源:平江法院 | 编辑:黄瑶睿 | 作者:胡金谋 | 点击量:528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胡金谋)债权转让,即在不改变债之内容的前提下,原有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由受让人代替转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近日,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债权转让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乙公司将平江天岳新区某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江苏某公司,双方签订《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江苏某公司于同年4月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设备,并进行指导安装。乙公司于2025年7月对设备验收合格。

2025年11月,甲公司与案外人江苏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某公司将其对乙公司享有的400000元债权及附属权益转让给甲公司。次日,江苏某公司向乙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快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甲公司受让债权后,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原债权人江苏某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转让范围(特别是利息等从权利的转让)无法核实,要求依法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外人江苏某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单机调试合格后支付合同总货款836000元,但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乙公司仍欠付货款400000元,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其次,案外人江苏某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甲公司,并向乙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甲公司亦将该通知作为本案证据,法院在向乙公司送达副本时一并送达,乙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该债权转让事实。故法院认为,案外人江苏某公司已以诉讼方式完成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转让债权的行为在乙公司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时,即对乙公司发生效力,遂判决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涉及多方权利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有利于降低实践中受让人取得债权时间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间错位可能引发的债务人错误履行及被请求重复履行的风险。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未经上述通知程序受让人即起诉债务人的案件,关于受让人能否以诉讼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多存在争议。为此,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受让人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责编:黄瑶睿

一审:黄瑶睿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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